一、 来源
本方法学(CMS-002-V01)参考 UNFCC-EB 的小规模 CDM 项目方法学 AMS-I.D.:Grid connected renewable electricity generation(第 17.0 版),可在以下网址查询:http://cdm.unfcc.int/methodologies/DB/RSCTZ8SKT4F7N1CFDXCSA7BDQ7FU1X
二、 适用条件
1.本方法学适应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光伏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潮汐/波浪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地热和可再生生物质发电机组:
(a)向国家或者区域性电网供电;或者
(b)通过合同安排,通过国家或者区域性电网,向指定的客户设施供电,如电力转运。
2.本方法学适用于以下项目活动类型:
(a) 建设一个新发电厂且在项目活动实施之前项目所在地没有正在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新建发电厂);(b)扩容现有发电厂 ;(c) 改造现有发电厂 ;或者(d) 替代现有发电厂。
3.水库式水力发电厂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使用本方法学:
(a)、在现有水库上实施该项目活动,不改变现有水库的库容;
(b)、项目活动在现有水库上实施,增加现有水库库容,并且项目活动的功率密度(根据项目排放部分所提供的定义)大于 4 W/m2 ;项目活动涉及新建水库,并且该新建水力发电厂的功率密度(根据项目排放部分所提供的定义)大于 4 W/m2 。
4. 如果新的发电机组既包含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又包含不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风能/柴油机发电机组),那么项目活动 15 MW 的适应性限制仅仅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果新的发电机组为共燃系统7的话,那么发电机组的总容量不应当超过 15 MW。
5.热电联产系统不符合该分类。
6.如果项目活动涉及在现有可再生发电设施上增加可再生发电机组,那么新增机组容量应当低于 15 MW,并且能在物理边界上区别于现有机组 。
7.如果涉及改造或者替代,经改造或者替代的机组的总输出功率不应当超过 15 MW。
三、 项目边界
8.项目边界的空间范围包括本项目以及与本项目接入的电网9并网的所有电厂。
四、 基准线
9.基准线情景是项目活动输送至电网的电量由并网现有及其新增发电厂所产生的电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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