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它行业(DB11/T1787-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输业》(DB11/T 2057-2022)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