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了推动《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的广泛运用,确保碳管理体系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1.2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系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最高咨询机构,对包括碳管理体系评定等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3 本细则阐述了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
2.组成及职能
2.1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的企业代表、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的代表与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邀请或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并经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产生,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根据碳管理体系相关工作需要,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可以下设各行业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可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
2.2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上海环交所邀请担任,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后由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
2.3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由上海环交所指派。
2.4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对碳管理体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碳管理体系相关管理细则、办法、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2)碳管理体系技术方法的设置、评估与建议;3)碳管理体系业务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的制定与修订;
4)国内外碳管理体系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
5)其它必要事项。
3.委员资格
3.1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熟悉低碳领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则,具有比较丰富的低碳领域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
3.2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2)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专业领域及碳管理体系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4.工作程序
4.1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4.2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主持会议时,授权 1位副主任主持。
4.3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向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
5.组成人员变更
5.1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无法正常履职或违反相关规定时,
终止其委员资格。终止程序与委员的产生程序相同。5.2 根据碳管理体系工作实际需要可更换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增补副主任或委员。更换和增补的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5.3 推荐副主任、委员的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可以提议终止其推荐人员的资格,经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其资格。
6.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6.1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所需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2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客观的原则,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7.附则
7.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细则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
该细则,请在该文件的第7~9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