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对碳管理体系评定人员、评定机构和评定项目的运作及其监督要求。
第四条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置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进行管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项目委员会及评定人员工作组、评定机构工作组等机构。
第二章 评定机构管理
第六条 评定机构工作组负责对评定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管。
第七条 评定机构监管
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碳管理体系评定机制,完善评定活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坚持咨询服务与评定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同一项目同时提供评定审核和咨询服务。
评定机构和申请组织不能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评定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三)有 5 名及以上具有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专业能力的人员;
(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程序,完善评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行为不予接受。
第三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十条 评定人员工作组负责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人员的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熟悉了解国家政策和《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要求,具备评定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拥有 3 年及以上从事企业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 3 年等同于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四)评定人员不得同时被 2 个或者 2 个以上评定机构聘用。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人员工作组管理要求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不予备案。
第四章 评定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定项目委员会负责碳管理体系评定项目的复核、公示,评定项目的信息保留与公开,评定项目的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定复核与公示评定项目委员会对评定机构所提交的评定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所申报的评定
项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评定结论是否正确。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定机构补充完善;对评定结论未能通过复核的则予以退回。
通过评定复核的项目,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为期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在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评定项目委员会通过项目复核。
第十五条 信息保留与公开
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管理。对于不涉及申请组织与评定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按约定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各相关方的监督。
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申请组织对评定结果及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申请组织申诉,并在 1 个月内将相应的处理结果送交申诉方,再将申诉方的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呈交评定管理平台。
申诉方对评定机构所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申请组织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等规定并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任何相关方均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经评定项目委员会确认所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或举报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