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体系建立,确保再制造产品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使其满足自愿减排机制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要求,特编制《河北省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降碳产品方法学》(版本号 V01)。
再制造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和工艺,对废旧毛坯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过程与新品生产过程存在明显的差异,再制造产品采用废旧产品作为再制造毛坯,减少了原材料的开采与加工,降低了生产过程的能耗与排放,因此,在原材料加工与产品生产过程具有更低的碳排放。
本方法学在参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清洁发展机制(CDM ”的方法学模板和 CDM 项目有关方法学工具方式和程序的基础上,借鉴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相关要求结合河北省再制造产业实际,在适用条件、额外性论证、减排核算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简化和创新,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方法学由再制造、气候、方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研究编制而成,以保证本方法学既满足国内外再制造项目方法学的基本要求又符合河北省实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河北省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降碳产品方法学》(版本号 V01)进行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1、引言
为推动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体系建立,确保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产品生产阶段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使其满足自愿减排机制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要求,特编制本方法学。本方法学参考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相关工具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方法学。
2、范围
本方法学规定了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产品生产活动所产生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3、适件条件
采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应遵循以下适用条件:
(1)本方法学适用于汽车主机厂商、原型新品制造厂商、第三方独立再制造厂商等组织开展的汽车用起动机再制造项目;
(2)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宜按照相应的再制造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开展活动。
(3)项目申请方应提供减排量未重复申报的声明(详见附录 3),承诺项目申请的减排量未在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签发;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学参考了下列文件和工具:
- (1)ISO 标准《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1: 2018;
- (2)ISO标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及指南》ISO14067: 2018;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GB/T33760-2017;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2015;
- (5)《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6)最新版《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 ( 7) CDM TOOL07: Tool to calculate the emission factor for an electricity system (版本07.0)。
5、定义
本方法学所使用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再制造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产品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后,质量特性或安全环保性能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原型新品:由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生产的与再制造产品类型、型号或功能等一致的产品,即基准线产品。
排放量: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重量。
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的单位活动水平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物理边界: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二氧化碳排放的物理边界是指进行再制造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区域。
运行边界: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生产过程中,其物理边界内各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其物理边界内各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和外接热力的排放。
直接排放: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如各种锅炉、发电机、直燃式吸收式制冷机等)消耗燃料所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
间接排放:再制造汽车用起动机生产过程消耗的外部电力、热力而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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