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总院、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院所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钢铁生产企业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 1%以下,暂不纳入核算),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排放和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钢铁类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参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和《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等国内外相关权威材料,《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的推荐值,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实测的数据。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2》;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第六版)》。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 年修订版)》;
《ISO 14404-1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转炉炼钢)》;
《ISO 14404-2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电炉炼钢)》;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和报告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钢铁生产企业
钢铁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的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企业;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6)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所对应的电力
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固化在粗钢、甲醇等外销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8)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每种燃料的消耗量、电极消耗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蒸汽量等。
(9)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0)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四、核算边界
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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