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个为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截至目前1《公约》已得到195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公约》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两大类: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附件I国家指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较大历史责任的国家,主要包括1992年时属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成员国的工业化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如俄罗斯联邦、波罗的海国家和几个中东欧国家;非附件I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1996年《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非附件I国家也需要报告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报告内容做了详细界定,具体见表1.1。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公约》中被归为非附件I国家,因此我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也需要按表1.1的格式向联合国进行汇报。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1/CP.16号决定,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及为编写报告所受到的支持程度,从2014年开始提交两年更新报告,内容包括更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需求和接受的资助等。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依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开展各自国家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IPCC的中文全称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是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联合建立的政府间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IPCC下设有三个工作组和一个清单专题组,其中专题组负责编写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995年IPCC编写完成了《1995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此后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出版了《修订的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作法指南》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鉴于《公约》明确要求所有缔约方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规定了非附件一缔约方清单报告内容,我国于2001-2004年历时三年完成了《中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199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199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确定的排放源和吸收汇主要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城市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估算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三种。主要采用的方法为《修订的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参考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1994年的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为30.73亿吨,甲烷排放量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排放量为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折合成二氧化碳后共40.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部分的碳吸收汇约为4.07亿吨,扣除碳吸收汇之后,1994年我国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为36.5亿吨氧二化碳当量。其中能源活动是最大的排放部门,1994年我国能源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7.95亿吨,在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占90.95%,且全部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占全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70%。
200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组织国内有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根据《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有关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启动了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经过近4 年的努力,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包括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2005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74.6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含氟气体所占的比重分别为80.03%、12.49%、5.27%和2.21%。2005年中国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温室气体净吸收汇约为4.2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吸收汇后,中国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70.4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含氟气体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8.82%、13.25%、5.59%和2.34%(二氧化碳当量按《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给出的各种温室气体100年时间尺度下的全球增温潜势计算)。
2012年和2017年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并报告了中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我国政府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于2015年3月启动了《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的编制工作。201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报告编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由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以履行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