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个为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两大类: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附件I国家指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较大历史责任的国家,主要包括1992年时属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成员国的工业化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如俄罗斯联邦、波罗的海国家和几个中东欧国家;非附件I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
1996年《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非附件I国家也需要报告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报告内容做了详细界定。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公约》中被归为非附件I国家,因此我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也需要向联合国进行汇报。
截至目前,我国共报告3次,现将第二次和第三次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整理如下,供广大碳工作者们学习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