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各集体组织手中都有大量的可用于碳汇开发的公共资源,开发碳汇,利用碳汇市场交易收益将来也是地方政府 各集体组织的一大收入,如何分配这些收入,中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薛皓天有比较前瞻的观点.
首先,应合理划分碳市场收入。一是为地方提供财力支撑。2020年《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承担行政区域内减排事项,基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原则应向其分享一定比重碳市场收入,鼓励其自主建立更加积极、能动的减碳投资体系。二是兼顾地区公平。目前能源密集型产业逐渐向西北部地区转移,碳集中度更高而经济又欠发达。碳收入也应考虑东西部发展差异,通过成立区域性发展碳基金将资金倾斜分配于这些地区,帮助其实现能源转型。
其次,碳市场收入的使用应兼顾民生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疫情后,碳排放不平等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关注,欧美碳市场收入的使用正体现了这一趋势。我国未来推行配额拍卖等有偿分配模式后,也应关注能源价格上升对民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将碳资金向民生适当倾斜,包括能源价格补贴、投资民生项目、削减税费负担等。
再次,推动多元共治以提升我国碳市场基金的治理效益。一是增强碳支出信息的透明度,畅通碳支出投资计划、投资进度、年度报告的公开渠道,重视支出信息的易理解性,使碳支出决策获得更深入的公众沟通。二是可引入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管理,吸纳如行业代表、环保团体、受益地区代表等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决策,推动“政民共治”。
最后,关注对碳市场收入波动性的调节。将碳市场收入作为资金来源,不可忽视碳价变动对专款专用预期的影响。故我国一方面应构建和完善系统化的碳价调控工具,另一方面也应灵活采用如设定售卖配额的优先性、设置调剂基金等方式,以更好保障碳市场收入的专款专用。(薛皓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