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自行复植补种了,怎么还要交碳汇赔偿金呢?”被告人在庭前答疑室内疑惑地问。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盘桂淑当即释法:“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你们虽然已在原地复植补种,但仍然存在碳汇损失。自愿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缴纳森林碳汇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哦,原来碳汇赔偿金是这个意思,那我愿意继续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被告人说道。
5月16日下午,八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两案,该两起案件系广西首次自主引入“碳汇”理念,作出判决的首例森林碳汇赔偿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自有山场林木蓄积量为33立方米;被告人陆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树种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案发后,上述被滥伐山场已原地进行复植补种。
2023年5月15日,冯某某、陆某某分别向八步区法院提交《自愿认购碳汇申请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该院向八步区林业局发出《碳汇损失评估委托函》,八步区林业局委托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分别确定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为57.527吨、54.041吨,损失金额为3181.24元、2988.41元。冯某某、陆某某主动将碳汇损失赔偿金缴纳至法院账户。据此,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我院首次将市场化价格机制便捷引入林业碳汇赔偿,上述两案也是广西第一例参照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价格方式直接计算并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彭惠娟介绍道。
八步区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与八步区林业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是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生动实践,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贡献法院力量,成功实现了对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的协同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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