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SO 14064-1相关标准,工厂温室气体源分为以下六个类别:
1) 类别1: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
2) 类别2:来自输入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3) 类别3:来自交通运输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4) 类别4:来自组织所使用产品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5) 类别5:与使用来自组织的产品相关联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6) 类别6:来自其它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为便于工厂应用,本规范将温室气体源合并为以下三种:
1)范围1:直接温室气排放及移除,等同采用ISO 14064-1类别1;
2)范围2:来自输入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等同采用ISO 14064-1类别2;
3)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等同采用ISO 14064-1类别3、类别4、类别5和类别6。 根据核算边界内中和的温室气体源类型,零碳工厂分为Ⅰ型及Ⅱ型两种类型,其中Ⅰ型零碳工厂针 对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零碳工厂策略;Ⅱ型零碳工厂针对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温室气体 排放,实施零碳工厂策略。
每种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别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等级,具体见下表A.1。
表A.1 零碳工厂等级分类表
零碳工 厂类型 | 等级 | 评估分值 | 备注 |
Ⅰ | 三星 | (70~80] | 工厂自主减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 50% |
Ⅰ | 四星 | (80~90 | 工厂自主减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 80% |
Ⅰ | 五星 | (90~100) | 工厂应采用了 100%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实现 100%抵消 |
Ⅰ | 六星 | 100 | 工厂采用 100%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实现 100%清除 |
Ⅱ | 三星 | (70~80] | 工厂自主减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 50% |
Ⅱ | 四星 | (80~90] | 工厂自主减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 80% |
Ⅱ | 五星 | (90~100) | 工厂应采用 100%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实现 100%抵消 |
Ⅱ | 六星 | 100 | 工厂采用 100%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实现 100%清除 |
本标准中“自主减排”定义为首个报告年度对比基准年,或后续年度对比上一年度,工厂报告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绝对量或强度的下降。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如单位产值温室气体排放、或(和)单位产品温 室气体排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