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开展碳交易相关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制】本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和合作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 准,有权在本中心从事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机构或自然人。合作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备案,参与提供相关领域碳资产管理、碳业务咨询等双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审核机制】本中心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对会员资格的取得、暂停、恢复、取消及会员信息变更等进行 管理。
第四条【活动原则】会员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展业务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中心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独立承担责任,并接受本中心管理和 监督。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活动的,由会员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中心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会员应给予补偿。本中心会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
第五条【交易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指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在本中心从事碳排放权产品交易的机构或自然人。交易类会员分为控排企业会员、投资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
(一) 控排企业会员是指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
(二) 投资机构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机构;
(三) 自然人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排放权交易的自然人。
第六条【交易类机构会员开户资格】申请交易类会员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两名及具备一定碳资产管理和交易能力,或持有相关行业从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自然人会员开户资格】申请交易类会员资格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有经常居住地及有效身份证明;
(四)持有证券、期货、碳交易等投资账户满一年,且近一年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五)开户时通过线上碳市场交易基础知识考核,具备一定碳资产管理和交易能力;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交易类机构会员开户】交易类机构会员开户遵循以下申请流程:
(一)在本中心官网申请开户;
(二)向本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类会员开户申请表、入市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人须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账户代表授权委托书、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账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本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通过的机构,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交易自然人开户】申请自然人交易类会员,遵循以下申报流程:
(一)在官网申请开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三)本中心在收到开户申请后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交易类会员费用】申请交易类会员资格需缴纳入会费和年费。入会费为首次成为该类型会员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年费为每年为维持会员资格所需缴纳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本中心公布的《会员收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三章 合作类会员
第十一条【合作类会员】合作类会员采取席位制。合作类会员指为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本中心将 为合作类会员不定期提供双碳相关项目资讯、双碳相关的政 策解读、入会会员相关动态、双碳相关研究成果、专家观点、会员优秀案例交流分享等。合作类会员根据业务范围分为碳金融、碳资产管理、双碳咨询服务等。
(一)碳金融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为企业提供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等其它本中心认可的金融服务的机构;
成为本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的机构,可自动获得本中心交易类会员资格。
(二)碳资产管理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为地方政府或企业提供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签发要求的减排量等相关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的机构;
(三)双碳咨询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提供交易资源信息服务、碳资产评估、碳审计、双碳政策研究、碳标签服务、碳中和服务、企业低碳发展路径设计等相关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合作类会员资格】申请合作类会员资格的机 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两名及具备一定碳资产管理和交易能力,或持有相关行业从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业绩;
(七)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八)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合作类会员申报】 合作类会员申报流程如下:
(一)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合作类会员开户申请表;
2、合作类会员服务协议书;
3、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6、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度等;
7、公司近三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成立未满三年,则提供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二)本中心进行材料收集、整理、核验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初审通过后,中心协助完成合作类会员资格的校验;
(四)若初审未通过,中心可提出相关建议并进行专业指导,直至符合要求;
(五)申请机构通过本中心的最终审核后,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与本中心签订相关协议;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六) 本中心在授予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示,并制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合作类会员缴费标准】合作类会员需向本中心一次性缴纳会费,有效期为一年,标准参照《会员收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权利】本中心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中心从事经批准的业务;
(二)通过本中心获取碳交易相关信息,优先享受业务推介;
(三)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交流活动;
(四)会员资格在本中心的网站进行公示;
(五)向本中心提出定制化的业务需求并开展合作;
(六)对本中心会员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七)交易类机构会员有权参加湖北碳市场政府预留配额拍卖;
(八)享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本中心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开展相关业务,遵守本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本中心对会员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三)及时向本中心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特别是可能或正在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及时报告会员自身的重大信息变更;
(五)接受本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六)不向第三方泄露本中心及涉及各方的商业机密;
(七)按本中心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会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且,本中心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会员报告】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情况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账户代表或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七)中心接到第三方对会员的情况反映、投诉、或举报,并通知会员单位后;
(八)本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会员信息变更完成后,本中心根据需要在官方网站上对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第五章 会员代表设立、职责和变更
第十八条【代表设立】本中心控排企业会员、投资机构会员和合作类会员应当设立一名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开展业务及日常联络。
第十九条【代表职责】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本中心会员资格及业务资质等相关手续;
(二)组织办理碳交易等相关业务;
(三)向本中心报送相关材料文件;
(四)组织人员参加本中心所举办的活动及培训;
(五)接收本中心的通知、邮件及其他信息;
(六)向本中心反馈业务需求、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代表变更】会员代表出现以下情况的,会员应该及时变更会员代表:
(一)会员代表离职离岗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担任会员代表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出现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会员代表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年检】本中心实行会员资格年检制度,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每年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二)每年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自律管理】本中心将根据会员机构及其所属从业人员的市场展业情况,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 谈话提醒;
(二) 书面警示;
(三) 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暂停】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主动申请暂停的除外):
(一)不遵守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四)受到政府部门处罚;
(五)不配合接受本中心相关检查;
(六)主动向本中心申请暂停会员资格;
(七)未经本中心批准,擅自以本中心名义组织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八)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暂停事由消除后,本中心根据会员申请决定是否恢复
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暂停或恢复,本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资格取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被暂停会员资格;
(二)会员资格被暂停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不遵守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造成重大损失;
(四)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活动;
(六)受到政府部门处罚;
(七)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八)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参与非法集资,用传销模式买卖碳配资产,或会员自身经营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不再满足会员资格的申请条件;
(十一)主动向本中心申请放弃会员资格;
(十二)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会员资格被取消时,会员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解除或履行全部相关合同;
(二)退还各类相关材料;
(三)有开设交易账户的,出售或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转 移全部碳排放权并转出全部资金;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资格被取消后,本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会员此前所缴纳的相关费用本中心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会员处罚公示】本中心做出会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行文通知各会员机构,并通过本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会员责任追究】会员因违反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会员禁止】经本中心认定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承包、抵押、出租等任何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开户限制】控排企业会员、投资机构会员和合作会员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中心规章、业务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以自然人会员身份从事碳交易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修订】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实施颁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