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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涉林案件碳汇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发布

近日,为服务保障四川省巴中市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试点工作,推动生态司法与碳汇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巴中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局联合印发《巴中市涉林案件碳汇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总结个案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依据、工作原则、案件范围、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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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服务保障四川省巴中市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试点工作,推动生态司法与碳汇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巴中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局联合印发《巴中市涉林案件碳汇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总结个案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依据、工作原则、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认购流程、司法运用、资金监管、工作保障等多方面对涉林案件碳汇损失补偿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森林碳汇司法实践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持续保障森林生态修复效果。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9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科学评估森林资源固碳增汇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引导当事人通过补植复绿或者认购经核证的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依据,并在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相关内容明确载明。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优先进行原地修复。当事人采取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前与林业部门商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林业部门负责对补植、管护的树种、成活率组织验收。当事人自愿认购碳汇的,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林业部门评估碳汇损失,并通过“碳惠巴中”等碳汇交易平台认购经核证的碳汇项目,原则上优先认购巴中市本地碳汇项目。碳汇认购凭证以及核证文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法》强调碳汇认购资金应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林业部门定期监督碳汇认购资金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同时,根据巴中市碳汇项目开发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部门适时联合建立司法碳汇生态修复基地,与林权人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进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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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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