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8月9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对原有交易细则进行修订!新细则共分十一章,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
本细则明确:
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它电源上网电量。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 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
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
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其中: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 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产品。初期由电网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需求,跨区跨省购买绿色电力产品。有序推动以平台聚合市场主体的方式参与省间绿电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 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 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承担可再 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以下为修订后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力争 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2]26号)(以下简称“省间细则”及现货试点相关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要求,制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
(一) 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它电源上网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三)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四)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 PC 端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第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第四条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随绿色电力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应确保唯一,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未尽事项,遵照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现货等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第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时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立绿色电力账户,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自动获得该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以及绿证核发、划转等信息。
第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第九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第十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通过电力零售合同销售给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鼓励售电公司提供绿色电力套餐。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收集汇总省内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求,跨省跨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单独记账、专户管理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的溢价收益,本年度归集后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编制、修订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及工作方案;
(二) 组织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三)汇总管理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结算依据;
(四) 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经有关市场主体确认后,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有关电力用户:
(五) 建设和运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六) 其它相关工作;
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省内相关交易规则,做好省间、省内市场衔接;
(二) 提供电力交易市场注册服务;
(三) 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四)汇总管理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结算依据:
(五)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汇总省内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绿色电力交易需求信息;
(六) 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按规定实施调度。
第十五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电量实际生产和消纳情况,将绿证批量划转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其中:
(一)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产品。初期由电网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需求,跨区跨省购买绿色电力产品。有序推动以平台聚合市场主体的方式参与省间绿电交易。
第十七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其中:
(一) 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等信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出清。
(二) 挂牌交易,市场主体一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
(三) 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购售双方均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报价撮合法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第二节交易组织流程
第十九条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市场主体原则上可自主选择参与省内、省间绿电交易,具体按照各省有关要求执行。带补贴新能源发电企业在交易申报时需选择是否放弃补贴。
第二十条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一)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结合市场主体需要和中长期电力市场运营实际,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为周期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方式可选择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应做好不同交易周期、交易方式的有序衔接。
(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 (电力)、电价等信息,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一)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购、售方所在电网企业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收集汇总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包括电量 (电力)、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等,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间通道输送能力等条件有序开展省间绿色电力交易。
(二)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电量 (电力)电价等需求,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间通道输送能力及送端省送出能力等条件有序开展省间单通道或多通道的绿电集中竞价交易。
(三)对于挂牌交易方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电力)、电价等需求,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间通道输送能力、及送端省送出能力或受端省购买需求等条件有序开展省间单通道或多通道的挂牌交易。
(四)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在落实国家跨省跨区优先计划的前提下开展。年度(多年) 交易按照先双边协商、后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的顺序开展,月度(多月 )及月内(旬、周、日滚动)交易开展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交易申报数据,由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电量校核后,出清并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
(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并推送至购售双方属地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连续运营,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适应新能源企业发电特性,为市场主体提供灵活调整手段
第四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
(一)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二)挂牌交易方式下,挂牌方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摘牌方摘牌,则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及其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量。
(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市场主体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按照整体价格报价撮合法出清,以购售双方报价的平均值形成每个交易对的整体交易价格;再按以下原则将整体交易价格分解形成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统一取交易组织时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成交均价,整体交易价格扣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后形成电能量价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售电公司根据零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可参考绿色电力产品供需等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色电力交易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及校核原因后,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绿色电力交易有约束交易结果及校核原因。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 (电力)、电价 (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也应明确上述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事先明确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并列入合同条款。对于双边协商交易,由购售双方自行约定;对于挂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交易合同中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与偏差电量进行费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结果形成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节合同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省内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以促进合同履约。
第三十四条 合同转让等交易需要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三节合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非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同一交易周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对应合同电量,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予以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优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绿电交易作为中长期合约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执行,并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三十七条 绿色电力交易计量点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的计量结算关口为准第三十八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分别按照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交易合同履约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信息变更。
第二节交易结算
第四十条 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优先结算。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随市场主体交易结算单按月发布,市场主体进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一)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结算电量、电能量价格、电能量费用;
(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电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
(三)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偏差结算费用、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一)电能量以电能量价格,按照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 (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三)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在用户电费账单中单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电量、价格及费用。
第八章 绿色电力认证
第四十五条 根据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结算等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划转绿证。
第四十六条 绿证按月核发与划转,具体流程如下:
(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绿证划转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计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
(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实际结算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电量,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将绿证划转信息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按照电力用户需要,依据绿色电力交易平台记录的绿色电力交易申报、合同、执行、结算、绿证划转等信息,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证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为其它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成员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
第五十一条 其它信息披露未尽事项,遵照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章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第五十二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技术支持系统集成,支撑绿证划转等业务开展
第五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结算等全业务环节信息,:按市场主体需要提供参与绿电交易相关证明.
第五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与其它市场成员信息系统集成,及时准确为市场主体发布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应采用多重安全认证技术,保障市场主体注册账号、交易信息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