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 57 号文要求,在建材行业中水泥企业仅纳入水泥孰料生产部分,而不包 括矿山开采以及水泥粉磨等部分?
答:按照 57 号文附件 1,主营产品为水泥熟料(310101)生产企业需要纳入, 如果本企业法人内有矿山开采或水泥粉磨,则矿山开采或水泥粉磨的排放也需要计算在企业总排放中。但附件 3 补充数据表中还是只需要填写水泥熟料生产工段的 排放及生产数据。
2. 水泥企业报送碳排放数据依据《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还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 32151.8-2015 ?
答:《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 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 发改办气候 [2013]2526 号、发改办气候 [2014]2920 号和 [2015]1722 号 ) 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 其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共 3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3. 水泥企业核算中原料分解产生的排放为什么不以进厂石灰石的量作为核算依 据,而是以水泥熟料产量作为核算依据?
答:以水泥熟料产量作为核算依据比较可靠。因为生产出熟料必然导致碳酸盐 原料的分解。如果采用进厂的碳酸盐原料为依据,可能导致企业排放量数据不稳定, 因为原料可能进企业了,但没有煅烧,存于库房中;另外有的企业在配料中加入了 部分分解的碳酸盐原料,如电石渣等。
4. 水泥企业除了水泥熟料生产线以外,还有矿渣微粉和冶金辅料生产线,请问,这两条生产线的碳排放数据需要在补充数据表中体现吗?还是说只补充熟料的 3 年数据即可?指南中没有明确这个概念。注:三者的生产工艺没有任何关系,且 单独存在,无辅助或附属关系?
答:行业代码为 3011、且其综合能耗超过 10,000 吨标准煤(含)的水泥企 业应该填报其排放边界内所有碳排放量,包括矿渣微粉和冶金辅料生产线的排放。 另外,还应补充填报 3 年的熟料数据。
5. 水泥行业在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中需要核算窑炉粉尘、旁路粉尘吗?
答:水泥行业在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表中不需要核算窑炉粉尘、旁路粉尘的排 放。
6.行业代码为3011的水泥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利用水泥孰粉磨后加工为水泥,此类企业是否纳入国家碳交易名单?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3011 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 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制成水凝水泥的生产活动,还 包括水泥熟料的生产活动。因此,行业代码为 3011 的水泥企业且其综合能耗超 过 10,000 吨标准煤,就需要纳入国家碳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否则将不被纳入。
7. 第一批是否仅纳入生产水泥孰料的水泥企业?
答:是的。按照 57 号文附件 1,主营产品为水泥熟料(310101)生产企业 需要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