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力发电厂中的厂用电是否按间接排放核算并计入总排放中?
答:首先看水力发电厂综合能耗是否达到 10000 吨标准煤,如果不达到则不 需要报送;达到 10000 吨标准煤的标准的,水力发电厂的厂用电如果来源于外购电力则需要按照间接排放计入总排放中;否则不计入总排放中。
2. 发电企业没有根据指南实测参数,如何处理?
答:按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不存在燃煤混烧。使用下表 1.1 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 替代:
表 1-1 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表
煤种 | 无烟煤 | 烟煤 | 褐煤 | 洗精煤 | 其他洗煤 | 型煤 | 水煤浆 | 煤粉 | 煤矸石 | 焦炭 | 其他焦化产品 |
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 | 27.49 | 26.18 | 27.97 | 25.41 | 25.41 | 33.56 | 33.56 | 33.56 | 25.8 | 29.42 | 29.42 |
2)存在燃煤混烧,并可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 根据报告年份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 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
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测量入炉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量比例
3)存在燃煤混烧,但无法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 根据报告年份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 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
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的确定方法如下: 测量每批次入厂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 量比例 αj 的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三种情形,无论按哪种情形获得单位热值含碳量数据,须保持每个报告年 份计算方法的一致性。
3. 河南省以燃煤电厂为主,目前河南属于华中电网区域里,区域的排放因子为 0.5,而河南的实际排放因子为 0.8,存在 1.6 倍的误差,是否可以把河南划到华北电网?
答:不可以,请严格按照核算指南进行核算。
4. 发电企业实测单位热值含碳量时,其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是以每月缩 分样品测量获得,还是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获得?是两个都可以,还是优先使用 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值?
答:如果热值和元素含碳量都是每日测量,可以优先使用日测量值;若无每日测量值,应使用每月缩分样品分别测量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获得发电企业的单 位热值含碳量。
5. 发电行业核算方法中元素碳含量的基准问题(收到基、空气干燥基或干燥 基?)元素碳含量(C 煤)以及低位发热量 (NCV 煤)应该使用什么基准,是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还是干燥基或者其他基? 耗煤量都是收到基,但《煤中碳和氢的测 定方法》测量出的元素碳含量本身就是空气干燥基?
答:以收到基进行计算。
6. 电力企业贫煤、煤泥等煤炭品种在平台给出的缺省热值含碳量中未包含, 企业也没有检测,该如何处理?
答:贫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按照一般烟煤选择;煤泥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按照其 他洗煤选择。
7. 热电联产企业,在燃煤低位热值的测量采用国际 212 工业分析法测定。因 未按照指南采用《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不能用于计算碳排放。应如何取值?
答:应采用 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进行计算。
8. 发电企业,核算燃煤燃烧导致的碳排放时,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是按照什么 标准来测量的?
答:按照核算指南规定,燃烧元素碳含量的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 GB/T 476 要求。
9. 企业在计算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时,燃煤的元素碳含量可以用收到基表 示吗?
答:可以,元素碳含量指的是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10. 在发电企业中,已知飞灰、炉渣含碳量和原煤灰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炉 渣和飞灰的量?
答:依据《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的要 求,炉渣产量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按月记录。如不能获取称量值,可采用 《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
11. 发电行业企业若部分燃料无计量(如:焦炉煤气消耗量),在历史数据填 报时能否进行理论估算?
答:需给出详细的估算方法,最终结果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确认。
12. 发电机组通过抽凝机运行改造向外供热,产生的供热量是否参与供热分摊 比计算? 答:需要参与到供热分摊比计算。
13. 发电企业碳排放可不可以按∑(各个船次的批煤量 × 批煤含碳量 × 碳氧 化率 ×44/12)计算?
答:不可以,须按核算指南中的要求核算。
14. 发电行业核算指南中为什么只明确了要报告净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热力如何计算和报告?
答:发电企业不需要报告购入及输出的热量。
15. 发电企业中的净购入电量需要用购入量减去输出量吗?
答:发电企业报告的净购入电量即为从电网购入的电量,如果有转供其它企业 的,可以扣减;但不能扣除其自发电量。
16.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
答: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排放、脱硫过程的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
17. 在全国碳交易的碳排放核算中,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 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 (EF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 (EFBM), 组合排放因子 (EFCM)的区别与联系?
答: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需采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排放因子,具体网址请见:http://www.ccchina. gov+E11cn/Detail.aspx?newsId=48450&TId=60;http://www.ccchina. gov.cn/Detail.aspx?newsId=41527&TId=60 该排放因子是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即区域内所有电厂排放总量除以总电量, 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 (EFOM)、容量边际排放 + 因子 (EFBM),组合排放因子 (EFCM)不同。
18. 光伏电站是否需要上报企业碳排放情况?
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企业综合能耗超过 1 万吨,需要按照《中国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报告。
19. 国家 57 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 括哪些?
答: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果是燃煤发电机组,只包括煤炭燃烧和 辅助燃油 / 燃气的排放;如果是燃气发电机组,只包括天然气燃烧的排放。两种类 型机组均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20. 国家 57 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要求分机组上报生产数据,什么情况下可以多个机组合并报数?
答: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 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
21. 国家 57 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 应如何填报?
答: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22. 填写补充数据表时,热电联产企业无法将供热量、供热比拆分到单个机组, 且每个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不一致,应如何填报?能否合并填报?
答:热电联产企业,当供热量、供热比无法拆分到单个机组时,可以将机组合 并填报。
23. 关于发电企业补充数据表“机组 1 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 / 供电量”计算, 公式中的“机组 1 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就等于机组 1 供电量排放因子?公式中的“供电量”是否就是机组 1 的供电量?
答:机组 1 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 = 补充数据表中第 6 项“机组 1 二氧化碳排 放量”;公式中的“供电量”是机组 1 的供电量。
24. 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例如:企业 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
答:应以实际入炉煤数据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其它数据源与此数据有细微差距 应作出合理的解释。
25. 某发电企业的化石原料供应商提供了相关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数据检测值,且检测频次满足指南要求,能否采纳?
答:可以采用化石原料供应商提供的,且满足指南相关要求的排放因子数据的 检测值。
26. 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 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27. 企业排放量低于 1% 的排放是否可忽略?
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 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 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
28. 指南是否只适用于燃烧化石燃料的发电企业?
答:指南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
29. 关于燃煤的元素含碳量,企业现在没有相关的计量装置如何处理?
答:可以去具有相应资质的电科院或者煤科院进行检测。
30. 如何确定购入电量? 答:机组大修时外购电,通过发票或结算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