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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知识问答

1. 石化企业的工业生产排放,除了催化剂烧焦、制氢工艺、环氧乙烷和醋酸 乙烯的生产过程外,其他生产过程的排放是否需要计算? 答:按照指南要求,指南提到的工艺过程排放都需要核算。 2. 石化企业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是否需要核算? 答:需要,可按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 3. 某企业是碳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

1. 石化企业的工业生产排放,除了催化剂烧焦、制氢工艺、环氧乙烷和醋酸 乙烯的生产过程外,其他生产过程的排放是否需要计算?

答:按照指南要求,指南提到的工艺过程排放都需要核算。

2. 石化企业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是否需要核算?

答:需要,可按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

3. 某企业是碳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是将石油焦煅烧后加沥青生成碳阳极, 请问是应该用“化工生产指南”还是“工业其他行业指南”、“石化行业生产指南”?

答: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的《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报告。炭素生产企业不用填写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4.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 13 页公式 8 中的数据组成与第 39 页附表 4 的事故火炬气的不一致,是否需要在公 式 8 的基础上乘以碳氧化率?

答:需要考虑碳氧化率。

5.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 17 页公式与第 41 页附表 8 不一致,是否需要在附件 8 中加上合成气量、残渣量、 合成气含碳量、残渣含碳量?

答:请按照核算指南第 17 页公式(11)中的相关数据需求收集活动水平及排 放因子数据。

6.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 17页公式 11 中 CCsg 指得是什么?

答:《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 17 页公式 11 中 CCsg 指得是:第 j 个制氢装置产生的合成气的含碳量,单位为 吨碳 / 万 Nm3 合成气。

7. 根据 57 号文,石化行业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 (2602010201)的企业,是否需要上报碳排放数据,是否被纳入第一阶段?

答: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2602010201)的企业, 并且企业内部不存在自备电厂,则不属于全国碳市场第一批纳入的企业。

8. 两个石化类公司行业代码均为 2614, 其中一个公司主营产品是异辛烷 , 原 料为炼油厂副产品液化石油气 ; 另一个公司主营产品为苯乙烯、乙苯以及副产品甲 苯、丙苯等,原料为炼油厂干气,上述两家企业是否应该列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答:请确认企业的行业子类,如果主营产品统计代码为原油加工(2501)及乙烯(2602010201),则需要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9. 石油化工企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数据 汇总表” 中“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是不是指补充模板中的“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前提是 2016 年无新增装置?

答:“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中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分行业模板进行核算的结果。其中“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仅为一个设施 / 分厂的排放量,如果企业存在多于一个的设施 / 分厂需要添加表格 报告,最后用于“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既有设施的汇总以及“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新增设施的汇总。

10.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包括加热炉燃 烧的渣油、汽柴油、煤,企业用于住宅小区取暖燃烧的煤算不算?车用汽柴油是不 是只算生产用车消耗的,出差用车消耗的就不算?另外,催化烧焦排放的算不算?

答:包括加热炉燃烧的渣油、汽柴油、煤。具体参见备注:如果企业有其他类 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补充数据报告中 , 具体参考 ” 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 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和宿舍等)的能源消耗。补充数据表格不涉 及车用汽柴油。最后催化烧焦导致的排放纳入计算。

11.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不是企业从说明中的 21 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

答:“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企业从说明中的 21 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 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范围与炼油 / 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一致。

12.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3 原料油加工量”一栏: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 置也有化工装置,那么是不是只填写原油,化工装置的原料就不填?下属有个石化 厂没有炼油装置,只有催化重整、柴油加氢等,怎么填写?

答:原料油不仅指原油,燃料油等也应包括在内。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置也有 化工装置,需要分开填写,对于炼油装置,需填写原油加工量及相应补充数据表格。 对于化工装置,如果是生产合成氨、甲醇或电石生产企业,需按照对应的补充数据 表格填写。没有炼油装置 , 即不用填写炼油相应的补充数据表。

13. 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 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 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14. 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 CO2 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 供电 CO2 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 含的 CO2 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 CO2 排放因子。

15. 有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及电量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电力隐 含排放如何计算?企业自备电厂是否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

答:自备电厂如果为独立的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 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 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 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16. 有企业同时存在自备锅炉产生蒸汽,外购蒸汽、蒸汽外销的情况,净购入 的热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

答:净购入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17. 活动水平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 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透明、准确、 完整、一致、可核查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 源必须一致。

18. 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 适用的指南?

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 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

19. 报告主体拥有多个分厂怎么办?

答:建议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 算每个核算单元的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CO2 回收利用等排放源,最后 汇总即反映了报告主体的总排放情况。

20. 煤化工企业的指南适用问题?

答:煤化工企业可参考化工企业核算指南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

21. 对一些不常见的燃料品种,如兰炭、煅煤,如何获得含碳量?

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能实测元素碳含量,或者通过实测低位发热量, 并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例如兰炭的含碳量可 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

22. 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 CO2 排放时,部分企业 存在输入输出混合物,并且企业无法提供混合物的碳含量,如何处理?

答:在第一年可尽量查找相关依据粗估含碳量,如仍不可得,可假设 0% 含碳 及 100% 含碳分别计算极端值,并从上下限范围中按保守性原则取一个值作为报告数据。同时做好今后获得该混合物含碳量的监测计划,以更准确地核算报告第二 年的排放量。

23. 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 CO2 排放时,结果出现负值怎么办?

答:结果出现负值意即该工艺过程碳的总输出大于碳的总输入,这违背了质量 平衡原理。建议 (1):首先检查碳输入源流有无遗漏;(2):检查碳输入源流的活动 水平是否偏低,或者碳输出源流的活动水平是否偏高;(3):检查碳输入源流的含 碳量是否偏低,或碳输出源流的含碳量是否偏高。如果上述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 表明该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 CO2 排放量非常低或接近零,活动水平或含碳量一 旦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计算结果就可能出现负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说明该 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 CO2 排放量为 0。

24. 化工企业是否要计算厂内废水处理的 CH4 和 N2O 排放量?

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那些监测 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的排放源。如废水处理以及化石燃料燃烧的 CH4 和 N2O 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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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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