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数值如何核算?
答:根据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来核算。核算指南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1/t20151111_758275.html; http://www.ndrc.gov.cn/gzdt/201502/t20150209_663600.html;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11/t20131101_565313.html。
2. 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燃烧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总排放?
答:除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
3. 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
答: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
4. 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企业总排放中?
答:按照核算指南,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 保健站)应包括在核算边界内,其他不在核算范围内。
5.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中,电力排放因子选哪一个?
答:如果有当年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当年数据。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数据填报,即: 2010年采用《 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 2011 年采用《 2011 年和 2012 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 2011 年的数据; 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中 2012 年数据。
6. 外售 CO2 产品(如食品级 CO2)从总排放量中扣减否?
答:如果外售 CO2 来源于工业生产,可以扣除,但如果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 者空气压缩法,不能扣除。
7. 其他企业配套的热电站如何核算是否按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其中输 出的电和热如何核算呢?
答:其他企业的配套发电厂按照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输出的电和热从燃 料侧进行核算。
8. 计算碳排放量是否可用能源终端消费量(标煤)乘以标煤排放因子得出? 与各能源分别乘以排放因子得到的排放量相同吗?如不同,原因是什么?
答:不能,请严格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和报告指南进行计算。
9. 集团与子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按照核算报告指南,子公司不应纳入 核算,但子公司所需的燃料及原料均有集团购买、提供,财务结算方面有往来,对 于这种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相关行业企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要求处理。
10. 根据 IPCC 最新的数据,CH4、N2O 等的 GWP 值都已更新,按照国家行 业指南进行碳排放核查时,此类参数引用最新值还是指南中的数值?
答:采用指南中的数值。
11. 某企业涉及蒸汽发电,所发电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样核算?
答:如果该企业为电力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 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 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电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该企业为其 他行业的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 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 计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
12. 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是否允许为负值?若企业不外购蒸汽,但是存在 外供蒸汽,净购入热力为负值?
答:如果是能源消费的产业部门(非纯供热、纯电力以及热电联产企业),净 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可以为负。
13. 核算企业燃煤碳排放时是以煤的固定碳含量进行计算,还是以热量进行换算?
答:企业燃煤碳排放应严格根据相关行业企业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进行核算。
14. 若企业的外购蒸汽是生物质燃料产生的,是否可不计入总排放量,或区别对待?
答:不可以。供热排放因子暂按 0.11 tCO2/GJ 计,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的官方数据保持更新。
15. 如果存在某种工艺过程,所有行业的指南中都没有覆盖,是否需要核算, 应如何核算?如某电解铝厂中有生产碳阳极的工序,产生较大的过程排放?
答:如果某种工艺过程,所有行业的指南中都没有覆盖,则不需要核算。
16. 同一物理边界内分为一期和二期,两期各为独立法人,但是共用公用设施 设备,无法区分每期碳排放数据,是否可以按照一个公司报告?
答:不建议合并报送 , 应当采用合理分摊的方式分摊相关的排放数据。
17. 有自备电厂企业外购电力核算按要求,如果企业有自备电厂,那么自备电 厂单独按电力行业报送,但该企业电力消耗来自于自备电厂,不是电网电量。这种 情况下,该企业外购电力这部分,应该如何计算?电力消耗乘以电网排放因子么? 还是无需计算,外购电力直接为 0 ?
答:企业外购电力,是指以法人为边界从外部的购入电力。如无外购电力,则 电力消费量为 0,电网排放因子为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18. 若企业某排放因子数据的检测值与缺少值相差较大,但其数据检测频次未 达到核算指南的要求,在原料来源比较固定的情况下,能否采用检测值作为数据来源?
答:不可以。依据核算指南的要求,若排放因子数据的检测值未达到相关要求, 需使用缺省值。
19. 核算所需要的排放因子无实测值,且在指南中无对应的缺省排放因子应该如何取值?如钢铁行业烟煤作为还原剂?
答:1)参考类似行业的核算指南;2)化石能源的含碳量:可采用缺省低位 发热量乘以单位热值含碳量;3)特殊的排放因子待国家主管部门发布。
20. 企业通过其他机构核算过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方法与国家标准核 算法不一致,这样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机构核算时能通过吗?
答:不能,需要采用国家核算指南(非标准)重新进行监测、报告,并经过政 府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
21. 在计算废水处理的排放时,关于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指得是什 么?是指大厌氧中清除掉单位 COD 的污泥量么?
答: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指得是污泥中含有的有机物总量,以千克 COD 为单位。
22. 核算指南中的第四节第(一)条“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 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中的“独立核算单位”指什么?
答: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和核算的机构,如某些集团公司 的二级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等。
23. 目前是所有行业都上报相关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上报相应的报放 量数据?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通知中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体系涵盖的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具 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通知附件 1),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自备 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24. 57 号文附件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所列出的行业代码 不明确,不知如何划分行业分类?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通知附件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具体统计代码可参考如下内容:行业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hyflbz/);产品统计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 (http://www. stats.gov.cn/tjsj/tjbz/tjypflml/)。
25. 如何确定地市拟纳入企业的名单?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中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 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 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 行业,其 2013 至 2015 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1 万吨标准煤以上 (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民航局、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 位,对管辖范围内属于附件 1 所列行业的企业进行摸底,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报我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参 考依据。各地方主管部门除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外,可根据本地 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拟增加纳入的行业和企业的建议。
26. 只有生产主营产品代码的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名单吗?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通知附件 1 “碳排放权 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其中列出的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需要报告其排放数据以及 相关其他数据。碳交易的最终名单需以发展改革委最终公布为准。
27. 低于 5000 吨排放量的集团子公司,是否需要报告?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标准为 2013-2015 年任意一年的综合能源消 耗总量大于 10000 吨标准煤的(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但各 省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最终以各省发展改革委的名单为准。
28. 工业企业下属单位是非工业企业(比如酒店等 ) 是否需要独立上报?
答:如果非工业企业是独立法人,则不需要上报。如果非工业企业为非独立法人, 且为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需要上报。若非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不需要上报。
29. 企业 2016 年计划新增的项目是否需要上报?
答:目前只需报送 2013-2015 年数据。
30. 请问全国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 , 是否会公布?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纳入全国体系的重点排放单 位的名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31. 企业自备电厂如何定义按照 57 号文要求,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 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企业整体能耗超过 1 万 tce,属于 57 号文覆盖的行业,但是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 1 万 tce,比如就 1 个很小的热电 联产机组,以热定电,这种是否算自备电厂,有无单独核算报告补充数据的必要; 企业整体能耗超过 1 万 tce,不属于 57 号文覆盖的行业,但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 1 万 tce,是否需要报告?
答:对于 57 号文附件 1 里提到的 8 大行业的 18 个子行业内的企业的自备电 厂不需要单独报告。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以下自备电厂需要报送 : 八大行业 之外的企业的自备电厂需要报送;属于八个行业内但在 18 个子行业之外的企业的 自备电厂也需要报送。57 号文覆盖的行业子类,自备电厂不需要单独报告;57 号文未覆盖的行业大类和子类,企业整体能耗超过 1 万 tce,自备电厂未超过 1 万 tce 的不需要报告;自备电厂超过 1 万 tce 的按发电行业报告。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附件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 业碳排放汇总表》何时提交?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中规定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 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并按照本通知附件 2 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 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企业的上报以地方主管部门的时间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33. 以什么方式上报相关数据,是使用相应的系统还是使用电子表格的方式?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中规定,省级主管部门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的方式以当地主管部门 的规定为准。
34. 补充数据表涉及哪些补充数据?
答:请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 作的通知》,附件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 具体内容。 3
5. 附件 2、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中“企业综合能耗(万 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
答:以当量值上报。
36. 自备电厂报送补充数据是否使用电力行业模板?供电量与供气量如何填写?
答: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一文中的说明,企业自备电厂 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供热量和供电量需根 据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填报。
37. 企业已经按照指南填写了为什么还要填补充报告?
答:填写补充报告是为了收集企业的相关生产数据及配额管控范围内的排放数 据,为配额分配做准备。
38. 某公司下属的二级企业是独立法人,如何报告?
答:独立法人应单独报告。
39. 自备电厂是报集团公司名称还是电厂名称?
答:企业报告名称需要报独立核算的法人名称,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 资质或独立核算单位资质,则报告自备电厂名称,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40. 企业自备电厂已经停运,2013-2015 年的历史数据是否还要上报?
答:需要上报 2013 - 2015 年的相关数据。
41. 集团公司是由总公司统一报告,还是由分公司分别报告?
答: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如果分公司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 则由分公司报告;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该企业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42. 企业的行业代码若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的话,需要以实际还是以行业代码为依据?
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有《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 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 1 中包含的产品,建议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指南和通知附 件 4 的相关要求,报送企业及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43. 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配额如何分配?
答: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及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附件 3 的模板, 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配额也是按照两个行业各自的分配方法计算。
44. 碳排放汇总表 57 号文,附件 2、3 表中,“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这 两个数据的填报有什么区别?数据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答:表格形式相同,附表 2 是地方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附表 3 是企 业需要填报。
45. 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后,如何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是全国统一 备案还是各省市自己备案?现有的试点核查机构如何过渡到全国核查机构?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46. 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与碳排放核算周期(自年初至年末)不一致时,该 如何处理?
答: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 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 十二月的数据,中间月份不用折算。
47. 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 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
答: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 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 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则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
48. 向市统计局报送的能源报表数据可否直接用?
答:必须按照核算指南的边界,确定边界内的能源消耗,统计局数据仅供参考。
49. 统计局没有企业的能耗数据,如何获得其活动水平数据?
答:活动水平数据来源可参考:企业测量记录、能源台账、生产报表、能源购 买协议等。
50. 企业实测煤的低位发热值,取值在两种煤种之间的,怎么选取单位热值含碳 量?
答:煤炭的含碳量应根据指南中给出的煤种选取,不是根据实测的热值选取。 含碳量与热值之间没有简单的对应关系。